一、项目情况
1、项目名称:劳务派遣服务。
2、派遣人员数量:具体数量按医院实际需求提供。
3、派遣服务费:服务期内新增的人员派遣服务费,不超过40元/人/月;医院原有派遣人员的派遣服务费,不超过20元/人/月。
4、服务期限:2年。
二、投标人资格要求
1、投标人应拥有营业执照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、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。
2、投标人从事劳务派遣业务三年以上(以营业执照为准)。
3、投标人有与公立医院或行政事业单位合作经历的优先(提供合同等证明材料)。
三、投标人服务内容
1、服务期内,投标人根据医院的需要和需求,开展劳务派遣招聘,向医院派遣劳动者从事相关工作。双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,投标人与派遣到医院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,建立劳动关系。
2、投标人根据医院要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,并配合医院对被派遣劳动者实施组织管理、岗位调动以及业绩考核,每月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管理。对不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医院有权依照本协议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,投标人予以接受并负责处理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,同时按医院要求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。
3、投标人为被派遣劳动者发放工资、缴纳社会保险:
(1)工资: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待遇标准由医院决定,投标人负责派遣人员工资的计算,并将工资明细报送给医院,医院审核后将应发放的人员工资按月支付投标人。
(2)社会保险费:投标人依法办理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定社会保险的参保缴费手续,保险费用由医院按月支付,派遣员工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由投标人代扣代缴。
4、医院需要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,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所需派遣人员的岗位名称和用工数量、素质要求、工作地点、派遣期限及起止日期。投标人在接到通知后,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医院提供符合要求的派遣人员。
5、被派遣劳动者在医院工作期间,由医院安排和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,管理、监督、检查和考核被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。
6、被派遣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医院有权利将其退回投标人,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,并有权要求投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。投标人未在约定的时间重新派遣劳务人员,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。
(1)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在试用期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;
(2)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;
(3)严重失职,营私舞弊,给医院利益造成2000元以上损失的;
(4)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,对完成医院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,或者经医院提出,拒不改正的;
(5)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;
(6)派遣期未满,被派遣劳动者提出停止派遣或擅自离岗的;
7、投标人需接收我院的在岗劳务派遣人员(现有派遣人员56人),并继续派遣至我院工作。
三、投标人须知
1、报名时间:2024年7月4日至2023年7月11日;
2、报名方式:本项目不收取标书费,无需现场报名,只需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申请表(申请表见公告附件)扫描件、营业执照扫描件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、相关资质许可证以及本项目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扫描件发至邮箱aydsfyrsk@163.com;
3、报名时间截止后,将另行通知谈判时间及地点,谈判现场统一开启报价表;
4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:丁老师 0551-66333499。
安徽省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人力资源部
2024年7月4日